校发〔2016〕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007〕11号)的有关精神,学校决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中央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提高奖学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资,中央财经大学负责项目配套、项目计划和项目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拟自费来我校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新生),以及自费在校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标准
凡申请我校学历教育的新生,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可获得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分为全奖和半奖,全奖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第一学年学费的全额,半奖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第一学年学费全额的50%。对于已经在我校完成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保送资格自费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资格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保送生),均可享受全奖奖学金。
第六条 在校生奖学金标准
凡在我校自费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业成绩达到相关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者获得在校生奖学金。在校生奖学金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硕士研究生7000元,博士研究生9000元。学校可根据实际,对在校生奖学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入学条件,持有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住居满9个月可以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二)表现良好,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在上一阶段学习成绩和入学考试成绩良好。
第八条 在校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认真,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活动。
(四)学年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上(含)。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新生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可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新生奖学金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保送生的申请按照新生申请程序进行。
第十条 在校生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生可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在校生奖学金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在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9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合作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各相关专业学院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届中如果出现因工作变动、健康状况变化等原因不能履职的情况,需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评审、发放、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校发〔2006〕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