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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31   点击数:

校发20201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质量,完善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2000年)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有关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年度评审过程,审议并确定学校评审建议意见。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草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发布年度评审通知、组织召开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撰写和上报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报告等。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奖学金生均需要参加评审:

(一)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非毕业年级奖学金生;

(二)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三)上一年度奖学金评审不合格被中止奖学金资格,且本人提出申请恢复奖学金生。

当年春季学期入学的新生及复学的学生无需参评。

第五条 申请延长奖学金资助期限的博士研究生,需通过所有课程考核、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学年论文答辩、开题答辩和中期考核等培养要求,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合格后才可列入评审对象。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 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4-5月,具体以基金委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评审内容:

(一)学习成绩:评审学期为上学年第二学期(一年级新生除外,含小学期)和本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并考虑本学年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二)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其中,行为表现主要包括日常行为表现及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情况。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委工作要求向奖学金生发布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通知,并开展评审工作宣讲。

(二)奖学金生按照年度评审通知要求,填写并按时提交《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和《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到各培养单位。

(三)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国际学生培养标准和要求,对每名参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明确评审意见,并填写《培养单位评审意见表》,并连同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和《成绩单》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培养单位意见,并结合奖学金生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提出每名参评学生的年度评审建议,并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评审建议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撰写奖学金年度评审报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委审批,并在基金委管理系统中完成上报。

(六)待基金委正式批复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知参评学生,并通报培养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学金生,学校做出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的评审建议:

(一)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二)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四)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奖学金生培养单位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

第十条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本人可在每年规定日期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其奖学金。逾期不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学金生,学校做出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的评审建议:

(一)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第十二条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三条 对于所有未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的奖学金生(包括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将取消其自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后当年校内全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中期预评审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开展中国政府奖学金中期预评审工作。奖学金中期预评审主要用于督促奖学金生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成绩。

(一)对已出现需中止奖学金所列情况之一的奖学金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基金委相关流程上报,向其发放《奖学金中止预告知书》,并通报培养单位。

(二)对已出现需取消奖学金所列情况之一的奖学金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基金委相关流程上报,向其发放《奖学金取消预告知书》,并通报培养单位。

(三)对未出现中止或取消奖学金所列情况之一,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奖学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其发放《奖学金停发预警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无法通过下一次奖学金评审的风险,并通报培养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1. 本科生上学期(包含小学期,下同)受到学业警告的;

2. 本科生上学期学分加权平均分低于60分(不含);

3. 研究生上学期学分绩点(即GPA)低于2(不含);

4. 研究生上学期被研究生院通报的(如考勤等);

5. 非学历生上学期成绩平均分低于60分(不含);

6. 预科生上学期综合测评低于60分(不含)。

7. 培养单位认为需要发预警的(如科研表现不佳等)。

预评审的数据来源分别为:学历生学期学分加权平均分、学分绩点、成绩平均分由培养单位提供;本科学业警告名单由教务处提供;研究生通报材料由研究生院提供;非学历生中汉语进修生的成绩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专业进修生由培养单位提供;预科生的综合测评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培养单位均须分别对取消、中止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或接到各类告知书(含预告知书)的奖学金生进行谈话,对其学业表现进行督促,并关注其心理动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